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2XP/201403-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主体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
成文日期: | 2014-03-10 | 发布日期: | 2014-03-10 |
发文字号: | 财行〔2014〕80 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已废止】关于印发《宣城市本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2XP/201403-0000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主体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 ||
成文日期: | 2014-03-10 | ||
发布日期: | 2014-03-10 | ||
发文字号: | 财行〔2014〕80 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已废止】关于印发《宣城市本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印发《宣城市本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财行〔2014〕80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建立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宣城市本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宣城市本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宣政秘〔2014〕31号)精神,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支持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能提高,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具体见附件1),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 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四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五条 汇编目录。市财政局根据《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并报市政府审批。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项目编审。购买主体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依据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梳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明细内容,确定本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购买服务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办法、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等资料,上年度已开展项目需同步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市财政局对照具体实施目录,对部门申报的具体项目组织审定。如项目审核通过,市财政局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到预算部门。
第七条 公布信息。市财政局应及时公告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等情况。经市财政局确认后,购买主体及时向社会公告其拟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背景资料、具体项目、采购方式、承接主体资格、具体服务需求等有关信息,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市招投标中心应按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发布政府采购公告。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具备承接公共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或机构目录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实施购买。购买方式根据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合理选择。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不适宜或暂时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可采取委托、特许经营、直接资助、项目申请、服务外包等其他方式进行购买。
第九条 签订合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样式可参考附件2)。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经常性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合同履行期限可适当增加,但最长不超过三年。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严禁服务转包、分包行为。
购买主体不严格履行合同的,由市财政局收回预算指标。承接主体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取消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第十条 项目管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购买主体责任制和承接主体负责制。
购买主体负责对服务项目的指导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对承接主体的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项目实施的阶段性成果或项目完成总结情况。
承接主体必须完善内部监管机制,明确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加强内部调度和审计,保障合同如期履行;建立项目进度反馈制度和工作台帐,及时向购买主体报告项目的进度和成果。
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管理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围绕购买服务专业方法、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环节,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以项目实施效果、满意度测评和资金审计为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书面报告市财政局。
承接主体在服务项目全面完成后或者在服务项目期限届满后的15天内,须就其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运作管理以及服务成果等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购买主体。购买主体组织成立项目评价小组按照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评价小组由购买主体、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服务对象代表等组成。
项目经费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可视情由购买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必须有购买主体、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服务对象代表参与)。
市财政局负责对购买主体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市财政局可以组织对购买服务中重大、重点项目或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民生事项进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再评价。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结算年度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选择承接主体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承接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绩效评价等情况,统筹安排拨付,一般分为预拨和清算两次,预拨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市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