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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办理要求及流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26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2XP/202306-00014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办理要求及流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26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办理要求及流程
发布时间:2023-06-26 14:14 来源: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备案条件及提交资料

(一)登记备案范围

在宣城市设立,并从事《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所规定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均需到市财政局进行登记备案,包括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已进行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

1.公司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

(1)所需条件

至少有8名评估师,且其中至少有2名资产评估师;至少有2名股东,且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应为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股东为2名的,2名股东都应为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股东中至少有1名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的资产评估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提交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

自然人股东社保资料复印件(退休的要退休证,内退下岗的要相关证明资料),也可用告知承诺书代替。

 2.合伙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

1)所需条件

至少有2名以上评估师,且至少有2名资产评估师;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为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合伙人为2名的,两名合伙人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合伙人中至少有1名为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的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法》《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提交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

合伙人社保资料复印件(退休的要退休证,内退下岗的要相关证明资料),也可用告知承诺书代替。

(二)变更备案

1.所需条件

已备案的评估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变更的要进行变更备案:①机构名称;②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③合伙人或股东;④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负责人发生变更;⑤机构分立、合并、专制、撤销的等重大事项。

2.提交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涉及股东(合伙人)的要提供股东(合伙人)社保资料,也可用告知承诺书代替。

(三)注销备案

1.所需条件

已备案的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的要进行注销备案:①被注销工商登记的;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2.提交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销备案表》。

二、办理流程

资产评估机构先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变更营业执照,在规定期限内向市财政局提交资料,办理备案。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资产科 0563-3023553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

附件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附件3: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销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