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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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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27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7 10:29 来源: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在不断延伸,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宣政秘〔2014〕31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宣城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二、目的意义

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突出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通过制定《目录》,规范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严禁杜绝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事项。

三、起草过程

市财政局综合科研究起草《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并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及局内各科室意见。

四、制定范围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事项,不得纳入《指导性目录》。

五、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在梳理近年来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参照省目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本目录按照分级、分类的方法编制。具体如下:

1.一级目录共2项,即:公共服务、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

2.二级目录共30项。充分体现部门特色、行业特色、专业特色,增强《指导性目录》的指导性。与预算编制相衔接,便于购买主体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

3.三级目录编制。三级目录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公布的原则,体现部门预算支出类型、支出科目和具体支出项目等特点。先由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范围,认真梳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进行归纳提炼、细化分类后填列。相关部门按照市财政局梳理提供的目录提出调整、增减的意见、建议,报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审定,增强《指导性目录》的可操作性。

文件规范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文件强调,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六、解读机构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宣城市财政局

联系人:宣城市财政局综合科王小波

联系电话:0563-3012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