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本科高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5号),我们对《安徽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22年9月21日
安徽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高校内涵式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5号)精神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本科高校”)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政策相应调整。
第三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规范管理、突出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三个方面:
(一)改革完善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机制,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促进本科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支持本科高校聚焦内涵式发展,进一步聚焦人才培养和特色办学、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
(三)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支持推进一流学科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等。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适时完善支持内容。
第五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一)生均拨款类因素(70%),主要考虑生均拨款水平、本科高校全日制在校生人数、学科类别等因素。
(二)发展改革类因素(30%),主要考虑学科建设、科研发展和“双一流”建设情况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因素。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各校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某院校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数=(该院校生均拨款类因素/∑有关院校生均拨款类因素×权重+该院校发展改革类因素/∑有关院校发展改革类因素×权重)×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全省资金总额×绩效调节系数。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本科高校实际情况及相关管理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支持方向,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六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本科高校提出的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本科高校资金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
本科高校应当对上报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每年1月31日前,本科高校将当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安排原则和具体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支出进度、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基础数据等。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每年3月15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将当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报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审核后,报送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资金预算后,会同省教育厅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时,结合我省高等教育战略规划和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加大统筹力度,突出支持重点,强化政策导向,向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校倾斜,向服务区域发展成效显著的高校倾斜,向资金管理绩效好的高校倾斜,进一步聚焦本科高校内涵式发展。
第十条 本科高校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倾斜。鼓励各本科高校按照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根据预算管理要求,自主设置项目,建立项目库,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实行滚动管理,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一条 本科高校应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严格论证、精心安排,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内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十二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按规定统一编报。
第十五条 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省教育厅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设定工作。省财政厅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财政政策、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财政、教育部门,本科高校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教育部门,本科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本科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7〕9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