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民宗局:
为规范全省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安徽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有关部署,依据《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制定了《安徽省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3年3月10日
安徽省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安徽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有关部署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新时代我省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设立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培育示范、辐射引领;公开公正、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民委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各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对市、县(市、区)开展项目的指导督促检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请、拨付,明确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围绕构筑共有精神家园,重点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研究阵地建设,培育各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教育基地,开展各项基础性和专项性课题研究。打造各民族共庆共享的宣传、教育、文化、体育活动品牌,建设省级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等。
(二)围绕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重点支持创建“七进”活动特色亮点,培育升级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省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组织开展“互观互检互学”活动等。
(三)围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重点支持推动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组织“三项计划”活动,举办相关特色技能培训、参观交流活动、推动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深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等。
(四)围绕共同迈向现代化,重点支持“共同发展”聚力振兴行动,促进民族乡村产业振兴,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特色优势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特色旅游业和特色手工业等。支持传承保护各民族优秀文化,推进民族特色村寨高质量保护和发展,实施“云上民族村寨”工程等。
(五)围绕贯彻中央及我省重大决策部署,用于民族工作重点任务、重要活动、重大事项的开展,及其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有基础因
素、重点工作因素、绩效因素。
(一)基础因素(30%)。主要考虑全省常住人口分布、各地财政收入水平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状况等。
(二)重点工作因素(60%)。重点考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项工作任务,打造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各类平台,根据安徽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重点任务确定。
(三)绩效因素(10%)。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条 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全省民族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优化。
第十一条 省民委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按程序和时间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县(市、区)建设项目库,每年9月底前报省民委预审,非项目库内的项目不得列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编制、预算编制同步开展,专项资金下达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市、项目所在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汇总和审核本年度区域绩效目标,各市于每年专项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将绩效目标及资金安排方案报省民委备案。
第十七条 市、项目所在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各市于次年3月31日底前向省民委报送上一年度自评报告等材料。省民委在各地自评基础上,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按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省民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部门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部署,组织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同时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不断提升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严格执行审计相关制度规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审批、使用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范围分配使用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2630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8〕3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