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办法》出现了不少新的名词,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全新的采购方式,有必要先弄清相关名词概念的含义。
合作创新采购。合作创新,指的是政府为引导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撬动企业等经营主体发挥创新主体作用,通过与有创新能力的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投入资源开展创新活动。《创新办法》第二条对合作创新采购进行了定义,但财政部国库司司长李先忠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对合作创新采购的“勾勒”更浅显易懂:对于目前市场上没有的、需要研发的创新产品,由采购单位从研发环节提前介入,先购买研发服务,再购买研发产品。这种新的采购方式特点是“两给两共”:既对供应商的研发成本“给补偿”,又以承诺购买一定量创新产品的方式“给订单”,通过“共同分担研发风险”“共同开拓初始市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订购、首购。订购和首购是合作创新采购的两个不同阶段。订购实际上是采购人向供应商购买研发服务;首购则是采购人按照约定购买经由订购而研发出的创新产品。
最低研发目标。最低研发目标主要是指创新产品所须达到的主要功能、性能,主要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他产出目标。设定最低研发目标是为了确保实质性技术创新。最低研发目标由采购人在组织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后初步设定,经过创新概念交流后最终确定并写入研发谈判文件,在此之后不可降低,达不到最低研发目标则为研发失败。
最高研发费用。最高研发费用相当于常规项目的采购预算,或者是采购人在采购预算额度内设定的项目最高限价。最高研发费用也是由采购人在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后初步设定,经过创新概念交流后最终确定并写入研发谈判文件,在此之后不得往上突破。需要注意的是,当研发供应商不止一家时,最高研发费用要“包得住”给予每家研发供应商的研发成本补偿费用以及给予首购供应商的首购费用。
最低研发目标与最高研发费用是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两个最关键指征。常规项目是“有多少钱办多大事”,合作创新采购项目虽并非完全如此,但最低研发目标与最高研发费用依然是一对拆不散的“怨偶”。
创新概念交流。这是专为合作创新采购方式而创设的环节,发生在资格审查之后、编制研发谈判文件之前,由采购人组织谈判小组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就采购方案进行集中交流,如创新产品的应用场景、知识产权归属、成本补偿范围、评审方法与标准、存在风险等,其中重点是研商最低研发目标和最高研发费用。这一环节的目的是就采购方案达成共识,进而形成研发谈判文件。需要说明的是,创新概念交流是谈判小组全体成员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一起进行交流,而不是像研发竞争谈判那样,谈判小组全体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展开谈判。
研发竞争谈判。这是订购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可以将其理解为第一阶段购买研发服务的竞争性谈判程序。谈判小组通过与供应商谈判,以及谈判结束后对供应商最终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确定研发供应商的成交候选名单。
研发中期谈判。这是研发过程中的中间管理环节,目的是加强过程控制,更好地管控研发成本和风险。在形成详细设计方案、技术原理验证通过、核心部件研制成功等关键节点,采购人组织谈判小组就研发进度、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等问题,与研发供应商“对表”。一方面,根据研发供应商提交的成本说明,核定其中有多少按合同约定可以进行补偿,作为支付依据;另一方面,检查研发供应商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度完成阶段性成果,假如研发供应商未如期完成,则及时将其淘汰“止损”。研发中期谈判不是必经程序,是否需要开展研发中期谈判,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酌情决定,并在采购方案、研发谈判文件和研发合同中载明。
首购评审。这是第二阶段确定首购产品的评审程序。当有两家以上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时,需要优中选优,从中评选出一个最终的首购产品。
成本补偿合同。成本补偿是一种合同计价方式,常见的合同计价方式主要有固定总价(俗称闭口合同或总价包干)、固定单价(单价确定、数量按实结算)和成本补偿等。成本补偿合同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项目的可列支成本(可列支成本按实结算),并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支付一定酬金的合同。酬金的常见形式有固定金额、固定比例费用(例如按照可列支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酬金)和激励费用等。激励费用一般会设定激励条件,比如成本控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获得质量奖项等。激励费用可以是一笔固定金额,也可以与供应商节约的成本额度等挂钩。在上述合同计价方式中,成本补偿合同采购人承担的风险最大,一般应用于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成本难以测算的新型项目以及履约风险较大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