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宣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分行、宣城市审计局联合印发《宣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管理需要。近年来,随着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预算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宣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支〔2009〕113号)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有必要重新进行修订。2023年10月-2024年3月,市财政局开展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发现一些预算单位在银行账户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少数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未及时撤销单位银行账户,导致账户长期保留又无人管理。
(二)制度需要。省财政厅于2023年12月4日联合人行安徽省分行、省审计厅修订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皖财库〔2023〕1194号),市本级参照省财政厅做法,修订管理办法,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总体考虑及意义
贯彻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核、备案等动态管理和监督,严格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条件,进一步堵塞账户管理漏洞,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全力守护政府“钱袋子”。
三、文件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
四、文件起草过程
(一)市财政局参照省级管理办法,结合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专项行动情况及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原管理办法。
(二)3月22日,市财政局向市住建局、市教体局等15个市直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单位(人行宣城市分行、市审计局)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2条,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其他均无反馈意见。
(三)7月11日文件正式印发。
五、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38条,具体为: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是明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账户管理主体责任及开户银行范围。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共5条。主要是明确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种类和设置条件,实现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全覆盖。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共6条。主要是明确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条件,需提供的开户资料及流程。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共7条。主要是明确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变更须报经市财政局审准的事项,及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撤销》共3条。主要是明确市级预算单位须及时撤销银行账户的有关事项,单位撤销银行账户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章《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共9条。主要是明确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预算单位应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并规范管理账户资金、主管部门责任及预算单位和开户银行违反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的情形和适用法律法规。
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是明确新纳入市级预算单位范围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程序、本办法负责解释部门及执行时间。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强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遵照《办法》办理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使用、撤销及变更。
(二)压实工作责任。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三)严肃工作纪律。预算单位要与开户银行、市财政局强化沟通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第一时间解决单位账户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全面提升预算单银行位账户管理水平。
七、政策咨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宣城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联系方式:0563-3016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