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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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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02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2 09:33 来源:宣城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492

附件1
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皖财建〔2020〕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非收费普通国省道上公路、桥梁、隧道及其养护保通设施的预防、修复、专项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管理、量力而行、绩效优先、规范透明”的原则,采取部省补助、市县兜底的方式。年度预算根据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和省级财力情况确定。市政城管路段不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不得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相关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绩效目标和分配建议;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专项养护、修复养护和预防养护,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方式进行综合分配,以因素法为主。其中:
(一)因素法根据各市所管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当量里程数、交通行驶量、路况水平、养护管理考核、以往年度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及其相应权重(分别为45%、10%、10%、10%、20%、5%)测算分配金额,并结合地方自筹资金比例系数进行调整,按上述因素调整后的剩余资金,由省级统筹分配至地方自筹资金比例较高的市。
地方自筹资金比例系数根据前三年养护工程项目决算中地方自筹资金占总决算的比例确定,地方自筹资金占总决算的比例分为0%、0%-15%、15%以上三种情况,对应的地方自筹资金比例系数分别取0、0.8和1.0。
(二)项目法按照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政策和专项行动安排,根据各市危旧桥隧改造、公路安全提升和灾害防治等专项养护工程实际需求进行分配,用于专项养护。
第六条  危旧桥隧改造、灾害防治、安全提升等专项养护工程,在执行相关中央交通资金补助政策后,按照下列标准统筹安排省级补助资金:
(一)危旧桥隧改造、灾害防治和安全提升工程
桥梁加固类不超过900元/平方米、重建类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重建桥梁接线参照新改建公路省级补助标准执行;四类隧道改造不超过450元/平方米、五类隧道改造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
通航河流桥梁防撞改造工程根据防撞设施面积按照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桥梁安全防护能力提升工程根据护栏面积按照不超过7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
灾害防治不超过30万元/公里,安全提升不超过10万元/当量公里。
(二)其他专项养护工程
国家和省级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应急中心)建设按照不超过核定投资的60%补助,交通量调查站点建设等部省联网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项目、长大桥隧结构监测系统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投资的70%补助。
第七条  公路修复养护中的结构性修复和功能性修复每当量公里补助标准分别不超过150万元和70万元;桥隧结构性修复和功能性修复每平方米补助标准分别不超过1000元和500元。
第八条  公路预防养护每当量公里补助标准不超过30万元,桥隧预防养护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不超过300元。
第九条  采用定额补助的项目,其中,危旧桥梁改造项目省以上补助资金不超过核定投资的80%,其他养护项目省以上补助资金不超过核定投资的70%,且取定额补助和投资比例补助两者低值。
原大别山革命老区等贫困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项目专项资金标准按照省相关政策执行;不属于原贫困县的皖北地区县区,参照相关政策中关于原省贫困县的补助标准执行。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核的普通国道危旧桥梁改造等三项工程项目,因资金规模等原因未列入当年交通运输部相关中央交通资金补助项目计划但涉及安全问题必须实施的,可统筹专项资金,参照中央交通资金补助政策,列入省级养护工程项目计划实施。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管理
第十条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路技术状况检测监测和公路养护需求分析报告编制工作,按照五年规划、三年储备、一年计划的原则,利用公路资产养护平台建立养护工程项目规划储备库,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对各市上报的年度养护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性合规审核。
第十一条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统筹安排、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本市下一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建议计划,联合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其中普通国道专项养护工程项目还需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提前按照有关程序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的养护工程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修复养护。公路路基、路面、沿线设施的结构性、功能性修复路段的技术状况指数应分别小于80、85,对于公路桥隧结构性、功能性修复,其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应为三类至五类。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公路设施,技术状况高于以上标准的经过论证后也可进行修复养护。
(二)预防养护。公路路基、路面、沿线设施和桥隧的技术状况应属于良好状态,科学确定实施范围、养护方法和初步估算后,具体实施时可根据病害现状和发展趋势,动态确定养护路段、时机和技术方案。
(三)专项养护。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专项行动技术政策实施,其中技术状况较差、承载能力等适应性不足、结构存在缺陷的桥隧可申报危旧桥隧改造项目,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路段可申报灾害防治工程,公路交通安全综合评分75分及以下路段或公路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排查登记隐患路段等可申报安全提升工程。
(四)预防、修复和专项养护工程项目的检测评定均应有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评价报告,项目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通过审批,并已经落实地方自筹资金;结构性修复养护间隔年限一般为5至8年,功能性修复养护间隔年限一般为3至5年。
(五)普通国道的专项养护工程项目还应符合交通运输部的有关审查要求和条件。
第十三条  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各市申报的养护工程项目,根据专项资金规模提出建议计划。审核通过的项目所需专项资金总额超过该市年度资金规模的,超出部分进行预安排并计列下年度专项资金;审核通过的项目所需专项资金总额少于该市年度资金规模的,结余部分统筹调配至专项资金需求大的市。
第十四条  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于当年10月底前将全省下一年度养护工程建议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省交通运输厅于12月底前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分批次下达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程序及时下达资金。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各市应加强对养护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根据养护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向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报送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和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实施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进行财务和会计核算,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并调整归集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结余及结转两年以上、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结余及结转一年以上资金,尚未分配的,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已分配的,由同级财政清理收回,并按照相关规定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省级补助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政策到期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政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8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安徽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取消收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36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取消收费奖补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等相关支出,不得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相关支出。
普通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不包括收费公路以及市政城管路段。
第三条  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的取消收费奖补资金分配规模根据全省普通公路养护实际需求,结合项目情况确定。
第四条  用于普通国省道的取消收费奖补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方式进行综合分配,并以因素法为主。
因素法根据各市所管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资产的当量里程、交通行驶量、公路优良路率、一二类桥隧比例、养护管理考核、以往年度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因素及其各自权重(分别为50%、10%、5%、5%、10%、20%)测算各市分配资金。
项目法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养护政策和专项行动安排,根据各市公路危旧桥隧改造、灾害防治和安全提升等专项养护工程实际需求进行分配,用于专项养护工程项目。
第五条  用于农村公路的取消收费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综合分配。
因素法根据各市农村公路的当量里程、公路优良路率、一二三类桥隧比例、养护管理考核、以往年度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因素及其各自权重(分别为50%、10%、10%、10%、20%)测算各地分配资金。
项目法根据农村公路安全提升等各类专项养护工程和《关于开展新一轮“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皖政办秘〔2023〕62号)有关实际需求进行分配,用于专项养护工程项目。
第六条  取消收费奖补资金中用于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的,其养护工程分类、项目补助标准、项目申请审核、工程实施和验收等要求均应当符合《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取消收费奖补资金中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其养护工程分类、项目补助标准、项目申请审核、工程实施和验收等要求应当符合《安徽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  各市应当加强取消收费奖补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及时报送取消收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等,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八条  取消收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建立健全与绩效评价结果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取消收费奖补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