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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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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18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8 08:37 来源:宣城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财政局

20241118

 

 

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管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项进行备案、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事项进行备案。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普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由市管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以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外公开收费的,如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教育教学场地等,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另行审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建立资产信息卡,填写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特性信息等。

资产使用状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实时动态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资产信息卡。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设置资产台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确保产权清晰。对不动产、知识产权等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应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资产使用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方式

第一节  资产自用

第十  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以自用为主,建立健全自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通过购置、建设、接受捐赠、无偿划转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和登记入账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及时以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待办理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  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管理人要加强管理监督,避免闲置浪费或公物私用。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十七  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及时组织资产维修和保养,减少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

十八  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根据单位的需要和捐赠资产的性能统筹安排使用。

十九  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政府公物仓等平台,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做好数据资产加工处理工作,提高数据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强数据资产汇聚共享和开发开放,促进数据资产使用价值充分利用。

 

第二节  出租、出借

第二十  级行政事业单位对不需使用的国有资产,经集体决策,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  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纠纷,不得在资产闲置、出租、出借的情况下同时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

第二十  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十四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租房产的租金进行评估,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公开出租

第二十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年。对整体出租面积较大的房产,承租方用于宾馆、超市等经营的,合同租期原则上不超过年。

第二十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年租金达到30万元或租期年以上的重大房产出租事项应将房产出租合同、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出租公告等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市管局备案

第二十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因工作需要出借的,双方签订出借合同,并及时将合同等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三节  对外投资

二十八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投资新设企业,不得利用房屋类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担保。

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市苏皖合作区管委会、宣城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市敬亭山管委会投资新设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二十九  市级事业单位不得将对外投资在往来款科目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三十  市级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股权或核销对外投资损失,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使用收入

三十一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共享共用收入等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各项收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交市财政。

三十二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资产使用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三十三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问题

三十四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三十五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十六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形式的资产使用管理,按照预算及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其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三十九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2013316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