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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2XP/202512-00008 组配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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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9 14:43 来源:宣城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4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业管理的企业。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核算、申报、审核、上交、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即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上交的股息红利;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转让其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和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交国库,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出资人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所属(或监管)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市财政局、出资人单位应加强国有企业名录管理。市财政局汇总建立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的国有企业名录。出资人单位应当定期统计所属(或监管)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所属(或监管)国有企业名录,名录发生变更后及时报市财政局。

 

 

第二章  收益核算

 

第七条  应交利润,以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按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计算。其中:

(一)现行的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企〔2024〕422号)规定执行,以后年度上交比例需进行调整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出资人单位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以后年度新增的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要根据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性、文化企业和小微企业等属性,结合企业行业特点、功能定位、盈利水平、利润构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并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出资人单位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以前年度未弥补经营性亏损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上一年度期末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填报。

(三)法定公积金统一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经营性亏损后余额的10填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性亏损的,法定公积金按零填报。

(四)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交或抵扣金额根据合并财务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计算。因清产核资、合并范围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不予补交或抵扣应交利润,但合并范围变化属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应补交或抵扣应交利润。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交或抵扣应交利润的企业,在申报时应当作出说明。

(五)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包含视同一级企业管理的企业相关财务数据予以剥离,避免重复计算。

第八条  国有股股息红利,根据当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出资人单位所持股权计算的股息红利,全额核算。

出资人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

出资人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算。不得将国有企业代管的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和处置收入等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条  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算。

第十一条  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事项确认金额全额核算。

第十二条  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规定及省、市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收益申报

 

第十三条  出资人单位根据市财政局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并由市本级国有企业如实填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每年531日前,由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一次性向出资人单位申报,并附送年度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出资人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以及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市本级国有企业、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等在向出资人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应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本级国有企业应依法加强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的管理,未经出资人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

第十六条  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第十七条  市本级国有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发生重大调整,或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缓交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出资人单位提出申请。出资人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由市财政局复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缓交的应交利润限期上交。

 

第四章  收益上交

 

第十八条  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出资人单位在收到所属(或监管)企业、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等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二)市财政局在收到出资人单位的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三)出资人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复核结果,向所属(或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受让方、清算组或者管理人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四)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受让方、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等依据出资人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将应交收益及时足额交入市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九条  市本级国有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在申报日后4个月内交清,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交纳。

第二十条  采取“预收+汇算清缴”的方式,即市财政局在市本级国有企业审计报告完成前,可以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表预收部分国有资本收益,待市本级国有企业审计完成后根据核定数额进行汇算清缴,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二十一条  在收取应交利润的基础上,可向特定市本级国有企业收取特别收益,具体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出资人单位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已交入市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及时足额划解市国库。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市财政局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下相应的目级科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国有企业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财务会计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出资人单位责令有关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限期上交欠交收益本息。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单位应督促市本级国有企业按照规定期限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对拒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出资人单位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考核等次降级或者扣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企业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机关组织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账簿、报表、审计报告、文件等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和拖延。凡侵占、瞒报、拖欠、挪用、截留以及擅自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红利)申报表

3.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附件1

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企业功能分类(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文化企业等)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申报数

出资人单位审核数

财政复核数

1

合并利润总额

 

 

 

2

合并净利润

 

 

 

3

减:少数股东损益

 

 

 

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7

加(减):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

上交利润基数

 

 

 

9

上交利润比例

 

 

 

10

出资人单位持股比例

 

 

 

11

本期应交利润

 

 

 

12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13

减:本期已交利润

 

 

 

14

应交(退)利润余额

 

 

 

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分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2

 

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红利)申报表

20  年度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其中:国有股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申报数

出资人单位审核数

财政复核数

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亏损以“-”号填列)

 

 

 

3

可供分配的利润

 

 

 

4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5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6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7

国有股权所占比例

 

 

 

8

本期应交国有股股息红利

 

 

 

9

加:以前年度欠的国有股股息红利

 

 

 

10

减:本期已的国有股股息红利

 

 

 

11

应交(退)国有股股息红利余额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其他资料。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分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3

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20  年度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联系电话

 

企业国有产(股)权及其交易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注册地址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其中:国有股权

 

账面资产总额

 

其中:固定资产

 

国有净资产

 

资产评估值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名称

 

交易机构地址

 

结算银行

 

结算账户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转让标的

 

占国有净资产比重

 

转让底价

 

实际成交价

 

合同或协议签订日

 

交易结算日

 

价款结算方式

 

价款结算时间

 

受让方有关情况

   

 

   

 

注册地址

 

资产总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申报数

出资人单位审核数

市财政局复核数

1

实际转让收入

 

 

 

2

减:转让费用

 

 

 

3

转让净收入

 

 

 

 

 

 

 

 

 

 

 

 

 

1.府批准文件或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文件;2.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4.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5.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6.其他资料。

 

    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公章)

        

申报单位分管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4

 

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20  年度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清算组或管理人)基本情况

批准成立单位

 

成立时间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清算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所处行业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注册资本

 

其中:国有股权

 

原法人代表

 

原财务负责人

 

账面资产总额

 

其中:固定资产

 

账面负债总额

 

账面净资产

 

审计机构

 

法人代表

 

资产评估机构

 

法人代表

 

清算终结日(或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日)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申报情况

 

申报数

出资人单位审核数

市财政局复核数

1

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

 

 

 

2

减:清算费用

 

 

 

3

减:共益债务

 

 

 

4

剩余清算收入

 

 

 

5

减: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

 

 

 

6

减:缴纳欠交税款

 

 

 

7

减:清偿债务

 

 

 

 

...

 

 

 

8

清算净收入

 

 

 

9

国有股权所占比例

 

 

 

10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

 

 

 

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2.清算组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3.清算审计报告;4.企业清算报告;5.其他资料。

 

 

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资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清算组或管理人代表(签章):               (代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