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省政府办公厅2025年8月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皖政办〔2025〕9号),我市2024年9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企〔2024〕422号),但内容主要侧重于管理职责、预算收支及执行等。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我市2025年12月印发《宣城市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前期已征求市国资委、市国控集团、市城建集团、市交投集团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对管理办法逐条讨论,会后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省级出台的《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
我市出台的《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 共6条
第二章 收益核算 共6条
第三章 收益申报 共5条
第四章 收益上交 共6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共3条
第六章 附则 共2条
四、我市出台《管理办法》与省级《管理办法》不同之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市本级国有企业概念,与2024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通知》保持一致: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业管理的企业。
其他内容主要为国有资本收益概念、财政部门和出资人单位职责与省级《办法》基本相同。
删除省级第七条,与二十五条合并成市级第二十条。
第二章 收益核算
第七条 (一)增加现行的执行依据、新增国有企业收益上缴比例需结合企业行业特点、功能定位等因素。
增加(五)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包含视同一级企业管理的企业相关财务数据予以剥离,避免重复计算。
第九条 将“不得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担保和处置收入等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改为:不得将国有企业代管的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和处置收入等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三章 收益申报
删除省级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增加“通过”二字。
其他条款基本相同
第四章 收益上交
将省级第四章收益审核与第五章收益上交合并成市级第四章
第十八条 (一)(二)款将15个工作日改成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删除省级收益申报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50%的比例进行预交。改为:可以采取“预收+汇算清缴”的方式进行上交。
第二十三条 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前增加“市财政局”,明确记账主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增加:对拒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出资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考核等次降级或者扣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增加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四 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申报情况项目第7行减:清偿普通债务改为:清偿债务,因为担保、抵押权属于优先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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