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监【2010】6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财监[2010]621号)和《安徽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监[2010]622号)的要求,为促进全省财政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推进财政监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了《安徽省财政监督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厅监督检查局联系。
2010年5月28日
安徽省财政监督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财监[2010]621号)和《安徽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监[2010]622号)的要求,为促进全省财政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切实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省各市、县(含县改区)财政部门。
二、考核事项
考核市、县财政部门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情况。主要包括财政监督基础工作情况、财政监督机制建设情况、财政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完成省厅任务情况四个方面。
三、考核标准
采用基础分(100分)加奖励分(最高20分)的考核标准,对考核事项的四个方面内容逐项细化考核。
(一)财政监督基础工作情况(15分)
1、机构建设情况(10分):包括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设立行政序列的机构,名称为“××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得3分;专职监督人员配备数不少于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所必须的法定人数,得5--7分。
2、经费保障情况(3分):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经费,得1-3分。
3、内部管理情况(2分):建立较为完善的机构运转管理制度,以及学习制度、档案制度、工作纪律等,得2分。
(二)财政监督机制建设情况(28分)
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15分):贯彻落实《安徽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五项机制,即主要领导负责制、专题报告制度、专题会议制度、资料报送和联络员制度及检查成果利用制度,得15分。
2、监督手段(8分):依托金财工程“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财政监督信息系统,得5分;积极运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软件开展检查工作,得3分。
3、落实“五统一”(5分):按照“整合资源、统筹经费、归口管理”的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做到统一计划安排、统一文书格式、统一检查经费、统一人员聘用和统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五统一”,得5分。
(三)财政监督工作开展情况(33分)
1、工作计划制定、执行及结果报送(5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得5分。
2、监督检查工作(16分):
(1)检查程序(共3分)
①按规定下达检查通知书,得0.5分;
②检查通知书内容齐全,得0.5分;
③按规定组成检查组,得1分;
④形成检查报告,并按规定送达检查结论,得1分。
(2)工作底稿(2.5分)
①一事一稿,得0.5分;
②工作底稿编号和页数完整,得0.5分;
③检查组制单人、复核人签名及日期完整,得0.5分;
④被检查人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得0.5分;
⑤所附证明材料完整并由被检查人签章,得0.5分。
(3)检查报告(5分)
①对被检查单位基本概况描述真实、准确、清楚,得1分;
②对被检查人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及依据描述完整、准确,得1分;
③被检查人签署完整的意见说明,得1分;
④检查组对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的认定意见完整合理,得1分;
⑤检查组提出合理的处理建议,并有检查组组长签名,得1分。
(4)定性依据(2.5分)
对检查出的问题定性准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准确,得2.5分,错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发生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此项不得分。
(5)审理复核(2分)
审理复核程序完备,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得2分。
(6)案卷装订(1分)
案卷装订完整及时,内容清晰,得1分。
3、工作调研(5分):各市、县每年围绕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中心工作,结合本地财政监督工作实际,撰写并在省财政监督网站上发表有深度、有价值的调研文章1篇,得5分。
4、业务培训(2分):各市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市范围内培训,市县监督检查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培训,得2分。
5、媒体宣传(5分):检查项目或工作开展取得良好社会效应,受到市县级媒体广泛关注的得1分,受到省级媒体关注的得3分,受到中央级媒体关注的得5分。
(四)完成省厅任务情况(24分)
1、省里统一布置工作完成情况(13分)
(1)财政检查。统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完成安排的专项检查项目,得3分;完成安排的会计信息质检查任务,得3分。未按时按量按质完成任务,扣2分。
(2)报表填报。准确填报财政监督报表,得2分;准确填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表,得2分,每迟报一天扣0.5分、数据错误扣0.5分、勾稽关系错误扣0.5分、修改报表格式扣0.5分,扣完为止。
(3)信息报送。在省财政监督网站上及时报送财政监督信息,市级财政监督机构每年不少于6条、县级财政监督机构每年不少于3条,得3分。每少1条扣1分,扣完为止。
2、交(转)办事项办理情况(6分)
(1)按规定程序、时间完成省厅转办的举报事项,得3分。未完成任务,每一件扣1分,扣完为止。
(2)省厅批转办理的其他事项,得3分。未完成任务,每一件扣1分,扣完为止。
3、配合省厅工作情况(共5分)
省厅开展检查工作时,地方积极支持配合,认真做好资料收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协调联络等工作,得4分。
(五)奖励加分(20分)
1、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得力措施,在推进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成效等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有具体事例的,加3-5分。
2、当年财政监督工作、财政监督干部获得本级财政部门表彰的,加3分;获得上级财政部门、地方政府表彰的,加5分。
3 、查处重大财经违法案件且受到表彰,加3-5分。
4、在《财政监督》、《中国财经报》、《中国财政》等一般刊物发表涉及财政监督方面的论文,加2分/篇;在《经济研究》、《财政研究》等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涉及财政监督方面的论文,加5分/篇。
四、考核方式及时间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自查、自评。各考核对象依照本办法就本年度财政监督工作逐项开展自查、自评。县级财政部门将自评结果及相关资料(专项检查档案、文件制度、发布的信息、调研报告、科研论文及其他考核证据)上报市财政部门。
初评、推荐。各市对所属县区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初评,提出书面考核评价意见,并按县区数50%的比例推荐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先进单位,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推荐资料、自评资料(连同市本级的自评资料)上报厅监督检查局。
复核、评定。厅监督检查局根据各市县自评情况、各市的推荐材料、日常检查考核记录以及市级财政部门对县区的工作指导情况统一组织综合考核,确定年度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先进单位。
五、表彰奖励
考核工作结束后,对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并给予相应奖励。
本办法由厅监督检查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