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监[2010]6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58号令),省厅结合我省财政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徽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加强重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财政部门的一种自我监督和对财政部门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措施,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财政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财政部门要以财政部58号令和《实施办法》公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检查在规范财政部门管理、促进内部职能机构履行职责、完善财政部门内控机制、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工作机制。要切实将内部监督检查作为财政日常管理的重要环节,摆上议事日程,纳入本级财政工作统筹考虑,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二、要进一步扎实开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对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的主体、范围和对象、职责权限、方式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了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专题报告制度、专题会议制度、资料报送和联络员制度、检查结果利用制度等五项工作制度,为各地依法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依据。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部58号令和《实施办法》的学习、交流和培训,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落实五项制度,细化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扎实推进本地区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加强财政部门内部各相关职能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要注意加大对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要进一步加大对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结果的利用。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结果的利用是推进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方面,有利于切实发挥内部监督检查预防预警和规范管理的作用。各地财政部门要通过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等制度,加大对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加大对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落实。要重视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促进财政部门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对内部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作为财政部门年度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考核通报。在实施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时,应加强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研究,要注重发掘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定期报送本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及年度工作专题报告,厅监督检查局将把各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纳入《安徽省财政监督工作考核办法》,进行综合考评,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并给予相应奖励。
,纳入《安徽省财政监督工作考核办法》,进行综合考评,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并给予相应奖励。
附件:安徽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2010年5月28日
2010年5月28日
安徽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推动全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所属单位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第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财政监督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并提出建议,以“财政监督专报”形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报告。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负责研究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反映内部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整改落实等事项。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的主要议题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资料报送和联络员制度。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监督机构提供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部门预算(含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等各项政策性文件。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负责协助内部监督检查的业务培训、资料收集报送、政策解释、协调预算单位等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重点包括:
(一)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
(三)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内部控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管理模式,探索与之相适应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金财工程“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要按照全省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开发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同时探索构建与所有预算单位财务会计对接的信息系统,通过设置预警显示和跟踪分析提示,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动态监控和对财政管理的实时监控。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财政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热点,按照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重点检查计划。
年度内部重点检查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纳入财政监督机构年度检查计划,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
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少于该类机构数的30%。
财政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按照三年一轮查原则,每年重点检查数不少于所属单位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财政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担任。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一般应于进点前 3 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九条 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 32 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条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检查组收集的与内部监督检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的规定,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及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财政监督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可行;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后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或说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进行再次复核并形成最终审定报告,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 30 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对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作用:
(一)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结论,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三)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机构和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条 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
(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三十三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对市、县(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主要领导负责制度、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内部监督检查资料报送和联络员制度、内部监督检查成果利用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年度内部监督重点检查数量与质量、监督检查干部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实施,由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