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监[2010]6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0年5月28日
2010年5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推进财政监督与管理的有机融合,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精神,按照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积极探索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与监督紧密衔接、相互制衡的财政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全面提升财政监督能力和财政管理水平。
工作目标:围绕实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目标,在财政监督方式、财政监督工作机制、财政监督手段三个方面取得突破。第一,创新财政监督方式,实现“三个转变”。即由事后监督向全过程监督转变、由突击检查向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并重转变、由“纠错与查处”型监督向“预防与服务”型监督转变,切实履行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动态监督的职责。第二,创新财政监督工作机制,促进“三个结合”。一是促进财政监督检查专职机构与财政业务管理机构监督职能的有机结合,整合财政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二是促进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紧密结合,形成财政监督检查专职机构与财政业务管理机构齐抓共管、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三是促进与纪检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的结合,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权威和效能。第三,创新财政监督手段,推进“三化”。一是推进财政监督信息化,充分运用财政监督信息系统,对政府收支过程实行实时监控;二是推进财政监督法制化,实现依法监督,依法处理,提高财政监督的威慑力;三是推进财政监督公开化,不断加大重大监督检查事项的公开力度,提高公众对财政监督的认知度,营造有利于财政监督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大监督的原则。财政监督检查专职机构与财政业务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预算、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新理念,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财政部门内部纵横联动、齐抓共管的大监督格局,构建“全员参与、全程监控、全面覆盖”的财政监督新机制。
(二)坚持科学监督的原则。财政监督要突出科学性。要把科学的财政监督理论、科学的财政监督制度、科学的财政监督机制、科学的财政监督程序和科学的财政监督方法,贯穿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之中。要统筹兼顾,重点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社会反映强烈、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以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实现财政监督自身的科学发展。
(三)坚持依法监督的原则。依法开展各项监督活动,坚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切实提高财政监督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建立财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财政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失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财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监督
1.税收收入监督。通过实现与税务部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链接,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的税收征管情况和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税收应收尽收,防止各种违规减免、偷漏税收行为的发生;以收入解缴为重点,确保税收收入及时按税收级次入库,防止出现收入“混库”、截留等现象。
2.非税收入监督。加强对非税收入项目设立、范围标准、征缴情况、账户管理、缓减免和分成结算等行为的监督,建立动态监督体系,健全财政和银行、财政和执收执罚单位、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之间、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全面监控财政非税收入的征缴情况。加强以土地出让(转让)为重点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加强以大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重点的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加强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为重点的监督。
3、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监督。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情况、专户管理等情况监督,建立与基金征收管理部门的日常信息沟通机制,保证各项基金依法征收入库。
4.财政收入质量监督。加强对各级财政收入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虚增虚减财政收入等问题。
(二)预算编制与执行监督
1.对政府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重点监督部门预算编制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促进预算编制合法、合理、真实、完整,提高预算编制的精细化程度。
2.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对部门预算单位收支是否符合预算编制内容进行监督,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对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和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动态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及资金使用进度进行;重点对改变资金用途、流向和财政追加事项的项目、内容、范围及其程序进行监督。
3.专项资金监督。以重大项目资金为重点,对项目预算、项目管理进行全程监督。必要时,可派出财政监督专员跟踪监督。
4.转移支付资金监督。切实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
5.政府采购监督。对全省各级采购人执行采购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处罚建议,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式。
(三)内部监督
根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组织开展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情况,财政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情况以及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监督检查,并通过建立以下制度,将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推向深入:
1.实行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财政监督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2.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并提出建议,以“财政监督专报”形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报告。
3.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负责研究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反映内部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整改落实等事项。
4.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资料报送和联络员制度。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供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项部门预算(含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等各项政策性文件。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负责协助内部监督检查的业务培训、资料收集报送、政策解释、协调预算单位等工作。
(四)会计监督
1.完善会计监督方式。强化财政部门作为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地位,以行业行政监管为抓手,以事务所网上业务报备系统为平台,强化对事务所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通过事务所执业的辐射延伸,对被检查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实施再监督,实现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与事务所执业检查的有机融合,不断提高会计监督的层次和效果,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2.整合会计监督资源。建立财政监督检查专职机构、会计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共同研究会计监督思路,确定监督重点,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加强与税务、审计、金融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监督资源共享,从根本上提高会计监督成效。
3.建立咨询专家库。建立由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对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共同研究、鉴定。
4.实行会计监督公示公告制度。查前向社会公示被检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查后向社会公告处理处罚结果,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扩大会计监督的社会影响力。
(五)绩效监督
逐步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探索开展绩效监督,逐步建立涵盖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科学合理并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对财政资金的运行进行客观、公正地监督与反馈,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六)其他监督
1.财税政策监督。积极开展财税政策体制改革的前瞻性调研,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积极开展有关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调研,重点关注财政管理体制、新出台财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大对重大政策落实力度和资金投向、拨付进度等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效应得到全面发挥。
2.国有资产监督。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重点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3.金融监督。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督,重点检查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防范地方金融风险。
4.政府性债务监督。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的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监督,督促地方政府完善偿债预警机制,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监督检查结果的管理与利用
财政监督检查结果利用要寓于财政管理之中,作为编制和调整部门预算、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制定的依据。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一)建立档案。财政监督检查专职机构应建立财政监督检查档案。财政监督检查结果档案主要包括:财政监督专职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出具的检查报告、调查报告、意见书、处理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以及检查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和其他相关资料;各业务职能机构在对归口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针对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外部门向本部门提供的各类检查结论和其他有用检查资料;各市、县(区)提供的各类检查结论和其他有用资料。
(二)分析利用。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中共性问题的归纳总结,分析原因,找出症结,提出建议,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效应。
(三)反馈和回访。检查结果使用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利用情况,对财政检查报告、处理处罚决定书和移送决定书等成果,安排专人回访,跟踪督办。
(四)利用与奖励。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要将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结论,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要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要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机构、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对检查结论的利用引起省委、省政府和上级财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五)信息共享。对非保密性的检查结果,可通过政府和财政部门政务(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扩大检查结果共享范围;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检查结果利用的共享机制和保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检查;对检查结果在利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共同督促检查结果的有效利用和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
加强地方财政监督立法工作,对2002年出台的《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对“大监督”理念、财政资金全过程动态监控理念、财政监督结果报告制度等重大问题进行固化,以地方性法规形式颁布实施,通过提高地方立法效力级别,进一步增强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同时,根据我省财政改革与发展实际,适时制定部门预算监督、财政部门内部监督、会计监督等相关办法。
(二)明确五项职责
一是明确财政监督机构为财政监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机构,并加大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力度。
二是明确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履行对各自联系部门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的日常监管职责。
三是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履行对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以及会计信息质量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检查职责。
四是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在财政部门内部对有关财政业务信息有知情权和查询权。
五是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在督促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单位整改落实有关财政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职责。
(三)落实“五统一”
按照“整合资源、统筹经费、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实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时坚持做到“五统一”。
一是统一计划安排。年度专项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由监督检查专职机构商业务管理机构拟定,经财政厅(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由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牵头实施。按照大监督理念,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财政业务管理机构自行组织的管理性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专职机构要求业务管理机构对一些重大或热点问题实施的专项检查;
3.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省委和省政府的工作重点、社会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围绕财政中心工作确定的检查事项。
二是统一检查文书格式。各项检查工作必须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等五个操作规程的要求,严格规范财政监督操作行为。
三是统一检查经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安排专项监督检查经费,由监督检查专职机构统一管理。
四是统一专业人员聘用管理。各业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需聘用专业人员的,须由监督检查专职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选聘,统一签订业务约定书,并按照统一标准支付聘用费用。
五是统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财政检查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进行行政处罚的,由财政监督检查专职机构会同财政法制机构审理后,统一按法定程序以“财监”文印发。
(四)推进信息化手段应用
一是建立财政监督信息系统。依托金财工程“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财政监督效能。积极着手开发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同时适时开发与所有预算单位财务会计对接的信息系统,实现从本级财政到基层单位(纵向到底)的资金监控网络化,实现各级财政到同级预算单位(横向到边)的会计监督网络化,通过设置预警显示和跟踪分析提示,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动态监控和对财政管理的实时监控。
二是推进会计监督软件运用。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检查技术手段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按照“稳妥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2010年起在省本级和17个市率先使用“财政部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软件”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争取3年内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效率,提升会计信息检查质量。
(五)建立考核机制
一是建立各级财政本级业务管理机构日常管理监督考评制度。将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日常监督计划制定情况、落实情况以及专职监督机构安排的专项检查完成情况等纳入财政部门年度工作考评。
二是建立对各级财政监督工作考评制度。对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内部监督主要领导负责制情况、内部监督专题会议制度落实情况、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设立情况、年度内部监督重点检查数量和质量、监督检查成果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六)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投资评审、非税稽查、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有监督检查职能机构的作用,形成严密的财政监督网,条件成熟时,可对有关监督检查职能进行有效整合,形成监督合力。
二是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专职机构,切实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干部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的专业人才充实加强财政监督干部队伍,确保财政监督工作依法进行。
三是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业务培训,全面提升财政干部的综合业务素质和监督能力。
四是加强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严格执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则和工作纪律,维护财政监督干部廉洁、勤政、高效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