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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2XP/202012-0005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体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0-12-25
发文字号: 财购〔2020〕507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财政局采购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36073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2XP/202012-0005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体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0-12-25
发文字号: 财购〔2020〕507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财政局采购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36073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

营商环境关问题的通知

财购〔2020507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效解决营商环境考评反映出的采购流程待优化、合同管理待完善、支付交付待规范等问题,进一步优化和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重点明确以下事项,请遵照执行。

一、优化采购流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围绕代理协议、采购需求、评分办法、采购程序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

(二)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通知》,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同时,建立信用与保证金优惠挂钩机制,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政府采购,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供应商,要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

二、完善合同管理

(一)依法签定采购合同。采购文件中应明确对合同签订超期责任方的处理措施。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项目具体的采购需求,认真拟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技术要求并且包括项目的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采购人及供应商双方权利义务等全部内容的合同文本。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文本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节约供应商交易成本,并切实通过合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二)及时公告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公告,不得延期公告或不公告。公告内容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三)加强合同履行管理。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因采购人原因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项目对中标人的赔偿或补偿办法。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后,共同将终止合同的理由及相应的处理措施,及时书面报市级财政部门。

三、规范支付交付

(一)把好履约验收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支持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邀请参加项目未中标供应商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的,采购人应将其出具的意见作为验收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二)加快支付采购资金。要进一步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不得以种种理由、借口拖延付款;鼓励采购人压缩履约验收时限,提前支付合同资金。对于未按要求支付采购资金的,将予以通报、约谈,切实维护供应商权益。采购人延迟支付时,应向供应商支付利息。

四、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给予中小微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二)推广“政采贷”融资业务。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及户名、账号等信息,方便中标(成交)供应商用政府采购合同担保贷款。

五、保障供应商合法权利

(一)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权利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编制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重点避免出现以下行为:

1)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6)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设置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登记备案等没有法律依据的前置程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现场考察或者答疑过程中,不得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保障供应商正当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

1.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除法定事由外,采购人不得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3.采购人不得强迫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4.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5.采购人在组织履约验收时,不得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以外附加不合理的验收条件。

(三)保障供应商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共同作出答复。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应当逐项认真核查,履行必要的查证职责;答复内容应当实质回应、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回避被质疑事项而无实质的回应。

3.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暂停签订采购合同或中止履行合同,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六、优化监管服务

(一)持续开展清理工作。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购〔20201408号)要求,持续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一些规定和做法,予以及时废止或纠正,做到对投标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有歧视性待遇和差别待遇,营造公平竞争的采购环境。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营造各方当事人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信用建设。充分利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网站,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对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等不良行为的,不得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失信主体一旦发现严肃处理,对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处理处罚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奖惩。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七、确保贯彻落实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对拒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严重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单位,市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后,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宣城市财政局  

202012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财政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0-12-25 16:30 信息来源: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