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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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宣城市财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状元南路36号,电话:0563-3023884)。
一、总体情况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精神,扎实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合法、透明、高效。
(一)主动公开情况。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651条,其中本单位网站政务动态类信息3194条,概况类信息11条。市政府信息网站公开信息457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更新293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164条)。其他公开渠道方面:“民生工程”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51条,订阅数69783人。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我局共办理依申请公开11件,本年度11件。申请内容主要涉及农业生产支持补贴、政府性基金收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全市收支决算等。对于11件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已在规定时限内全部答复完毕。其中“同意公开”10件,“同意部分公开”1件,部分公开的原因为所申请信息不在我单位掌握且已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三)政府信息管理。严格对照《宣城市财政局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职责要求。严格执行工作规程和保密要求,公开信息遵循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公开信息的内容表述、公开方式严格把关。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根据市政务公开办对于机构设置、机构职能等方面相关要求,我局对机构领导、乡村振兴、行政执法公示等栏目进行了重新梳理,按照要求完成了栏目优化及信息分类、归档等。对部门网站也进行了部分栏目的调整。
(五)监督保障。确定一名局党委成员分管信息公开工作,明确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科室、局属二级机构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对接和落实。积极参加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定期召开信息公开工作部署会议,传达国家、省、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局办公室牵头认真落实每次的政务公开整改工作,对照市政务公开办每次测评反馈的问题,逐条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发布在“监督保障”栏目中。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3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度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总体较好,没有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政策解读质量有待提高。二是新媒体、新渠道、新模式的运用不够广泛等问题。
为进一步改进信息公开工作,我局将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加强培训,提升办理依申请公开和解读宣传财政政策的能力。二是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提升信息公开人员业务能力,让更多群众关心、理解、支持财政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合法、透明、高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